88年到94年我在乡镇供销社做临时工5年,没交社保咋处理
针对您在乡镇供销社做临时工未交社保的问题,直接回复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社保相关法规及历史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您88-94年在供销社做临时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供销社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您缴纳社保,未缴纳属应缴未缴情形,符合补缴的法律前提。同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您的情况是正式临时工(非勤工助学),需按劳动关系处理。此外,各地针对80-90年代临时工的社保补缴或视同政策(如部分省份规定“计划内临时工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可视同缴费”),也为您的情况提供了政策支持。综上,您有权要求补缴或申请视同缴费年限。针对您88-94年在乡镇供销社做临时工未交社保的问题,以下是3点实用行动建议:1.收集劳动关系证据:立即整理能证明您在供销社工作的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这些是确认劳动关系和办理社保的核心依据。2.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携带证据前往参保地社保中心,详细了解当地针对80-90年代临时工的补缴政策、视同年限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避免因政策地域性差异走弯路。3.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若供销社拒绝配合或社保部门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劳动关系,为后续社保处理奠定基础。选择解决方案的重点是:优先确认劳动关系,再结合当地政策选择补缴或视同认定,成本低、效率高的方式更优。若您对流程不熟悉,建议进一步向专业律师咨询,获取针对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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